目前招投标活动中主要的评标方法各具特点,怎么合理运用,发挥其特点呢?以下进行相关梳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一条
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(一)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;
(二)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,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;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。
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,主要的评标办法有
(1)综合评标法
(2)最低评标价法
一、综合评标法:
特点:
把涉及到的招标人各种资格资质、技术、商务以及服务的条款,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数值,总分为100分。评标时,对投标人的每一项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、核对并给出分数值,最后,汇总比较,取分数值最高者为中标人。评标时的各个评委独立打分,互相不商讨;最后汇总分数。
优点:
1.引入权值的概念,评价指标结果更具科学性;
2.有利于发挥评价指标专家的作用;
3.有效防止不正当行为。
缺点:
1.评价指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;
2.评价指标专家不适应;
3.可能出现“人情关系”。
二、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:
特点:
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、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,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,进行比较,取“评标价最低者”为中标人的办法。评标时,评标委员可以是“同一专业”的,也可以是不同专业,而互补的;可以讨论协商。最后,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,汇总得出评标结论。
优点:
1.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,更能体现“满足需要即可”的公共采购的宗旨。
2.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,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;
3.通过竞争,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,根据统计,一般的节资率在10%左右。
4.评标比较科学,细致;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。
缺点:
1.事先(招标前)的准备工作,要求比较高;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,需要标注“*”的,需要慎重考虑;那种指标,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,即可判定为“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”而作为“不合格”,不能再进入下一轮。
2.评标时,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;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,才能得出结果。比较费时间。
3.虽然多数情况下,避免了“最高价者中标”的问题;但是,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,难以准确的划定“技术指标”与价格的折算关系,表现不出“性价比”的真正含义;比如,目前国际招标的办法,技术上的正偏差(高水平的技术因素,加价因素也只有0.5%,有时反映不出真正的水平差距;)导致招标人即使有资金有理由,也难以引进水平更高一点价格也稍高一点的设备和技术。
三、其他评标方法简介:
(1)性价比评标办法:是一种特殊的综合评标办法。
财政部18号令规定: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,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,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(包括技术、财务状况、信誉、业绩、服务、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)的汇总得分,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,以商数(评标总得分)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。
(2)最低价中标法:适用于大批量简单货物的招标。型号规格和质量标准比较简单明确。招标时,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。
(3)按照标底确定中标的办法:早年常用的招标投标办法。招标人请人仔细测算工程的合理总费用,作为“标底”,严格保密;在开标唱标后,宣布标底,并且由最接近标底者中标的办法。此种方法现在已经很少使用。
(4)双信封评标办法:工程招标投标时使用的一种办法。投标人同时提交技术和商务报价两个信封;先打开技术方面的信封,进行分析,比较。对于符合要求者,再打开报价的信封,最低报价者中标。
(5)两阶段招标评标办法:对于大型复杂成套设备或者工程采用。在买方(招标人)对于技术方面不熟悉,心中无底时采用。第一步,先招标“技术方案”(不涉及价格);对于符合要求者,再在第二步,进行带有商务报价的投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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